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每天 " 带薪拉屎 " 时间过长,结果被公司解雇了?
员工长时间 " 带薪拉屎 " 被解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某于 2006 年 4 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 年 4 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王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
2014 年 6 月,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王某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2014 年 12 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 年 1 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 年 7 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 3 至 6 个小时。
据记录,自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17 日(9 月 13 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 22 次,每次停留时间为 47 分钟至 196 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 3 小时 50 分钟、4 小时 28 分钟、4 小时 18 分钟、2 小时 32 分钟、4 小时 35 分钟、4 小时 16 分钟、4 小时 29 分钟、4 小时 01 分钟、5 小时 29 分钟、5 小时 22 分钟。
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 " 就业规则 " 第 79 条第 1 款第(3)项 " 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 15 次或一年内累计达 25 次时 " 的规定,决定 2015 年 9 月 23 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 2015 年 10 月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解雇合法!
一审
对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是否影响工作的问题,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工作内容是一些临时性任务。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任务时无法对王某进行分配的结果," 没有工作内容 " 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
且一天工作时间有 8 小时,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
综上,法院对王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某送达,判决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9 月 17 日期间,王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在公司拟对王某进行处罚前与王某沟通中,王某亦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予以合理解释。
故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 " 就业规则 " 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该公司工会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是正确的。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人有三急,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无可厚非。然而王某的做法却实在有些过头。不免让人联想到网络上调侃的 " 带薪拉屎 ",即以上厕所的名义,在工作时间摸鱼。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确可以缓解疲惫,提高效率。然而凡事讲求 " 度 ",我们在呼吁企业给予人文关怀的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否则即便熬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被解雇的风险。
来源 | 劳动报
题图 | 新华社资料图
责编 | 杨楚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