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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官网23日发布《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工商信息登记之日起30日内,自觉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信息登记的,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预警公示。
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
管理服务平台应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登记信息实现共享,并具备经纪机构首次备案信息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变更、经纪机构注销及备案信息历史查询功能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另行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方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并不得与未办理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特许加盟协议。
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加盟信息的,应当自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机构信息变更。
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已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提醒交易当事人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完成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
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记者 李锦清)